现阶段中国对一夫一妻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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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如何保护现在中国的一夫一妻制问题,提出三点设想:
第一,认清性婚关系,抓住保护根本。
前述破坏的发生,其认识根源在于人们不理解“性与婚”的关系。人类的文明史揭示,“性、爱、婚”关系是互相结合的关系,这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必然结果和必然规律。一男一女的婚姻结合最能体现“性、爱、婚”的良好结合。因此,原始社会的乱婚(即在一个家庭群体内多男多女共为夫妻的现象)、族内群婚(即同一氏族内的一群兄弟和一群姐妹共为夫妻的现象)和族外群婚(即这个民族的一群兄弟和另一个氏族的一群姐妹共为夫妻的现象)均不得不退出历史的舞台。即使是族外群婚中的对偶婚(即在族外群婚中的某一个兄弟和某一个姐妹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一对一的夫妻关系的现象),虽然它比乱婚、群婚更符合人类的性爱要求,但终不如长期稳定的一夫一妻独占性婚姻关系更切合人类“性、爱、婚”相结合的要求,所以,对偶婚必然转向一夫一妻制,而且在数千年的持续过程中,逐步排除了各种干扰,趋向真正的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一夫一妻制。
中国人早就知道性婚结合的关系,称之为“喜结良缘”,并认为这是“天作之合”,即符合规律的意思。在中国人的眼睛里,性与婚的关系,结合是必然的,合而后分乃偶然现象。现在,不少中国人不明此理,盲目相信西方的性分离论,弄得性与婚姻、道德、爱情、法律的关系处于对立状态,他们只要性自由,不要性制约,以致悲剧不断。我们现在就应抓住性婚结合这个根本问题,开展有效的工作,对一夫一妻制进行有效的保护。
第二,吸取西方精华,剔除西方糟粕。
在性科学的研究中,有关学科的学者(比如性社会学、性法律学的学者等)必须抱持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引用西方的性科学理论时,应该秉承吸取精华、剔除糟粕的原则,进行利国利民的研究,不可囫囵吞枣,更不可鱼目混珠。众所周知的是,在西方民主自由的先驱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的著作里,早就反复强调自由是相对的,是有限的,直至今天的美国社会,人们仍然秉承相对自由,而反对绝对自由。绝对的性自由主张在美国是要遭受反对的。在美国一部分州的刑法中,对婚前、婚外性行为是要判刑的,有的甚至可判长期监禁。在西欧一些国家中也有类似的立法。因此,那些主张保护一夫一妻制而反对绝对性自由的理论,应属于可以吸取的西方精华,而那些反对、否定、取消一夫一妻制或主张绝对性自由的理论,则属于应该剔除的西方糟粕。不幸的是,中国的实际情况远非如此是非分明。有些人明知现在中国的一夫一妻制正面临严重挑战,却不给中国老百姓介绍西方保护一夫一妻制的经验和理论,反而向人民大量灌输西方的糟粕和谬误,这是很不应该的。
其实,西方国家因受绝对性自由理论的折腾,早已提出许多正确的性理论、性观念,这都是西方的精华,比如,“婚内性爱论”便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这种理论认为,在婚姻之中,性是深沉的爱的表现,是巨大欢娱的源泉。只有在婚姻之中,人们才能体验到程度各异的完全的性满足。又如,“婚前贞洁论”也是值得我们大力引进的。这种理论倡导男女平等的贞洁(不是封建社会的片面的女性贞节),劝告年龄人不到结婚不要有性行为。并把婚前贞洁作为解决婚前性行为问题的答案。这是多么好的理论,但我们中国的某些“性学家”却偏要与之背道而驰。他们进入了一个可怕的误区,以致认为:“性交是自然需求,也是人的权利,并由此而生出许多的谬论。其实,严格地说,性只是一种自然驱力,而不是自然需求。人不吃饭会饿死,人不喝水会渴死,但是,人不性交却依然能够活下去。
第三,权衡利弊得失,恢复通奸罪名。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院是处罚通奸罪的。当时曾有过“通奸有罪论”和“通奸无罪论”之争。1980年中国刑法施行之后,因为在刑法中取消了通奸罪,故又引起有罪、无罪的争论。“通奸有罪论”认为:通奸罪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通奸无罪论”为什么认为通奸无罪呢?理由是:“通奸是一种双方自愿的性交行为,谈不上谁侵害谁的问题”。原来如此,应该说这不是什么“通奸无罪论”,而是西方性解放谬论中的“自愿性交无罪论”。丝毫没有考虑通奸者的配偶和子女,乃至父母所受的伤害。有了这种谬论,所有的性行为规范都可以一笔勾消。不但可以“通奸无罪”,而且运用同样的推理。还可以得出“重婚无罪”、“破坏军婚无罪”和“嫖宿幼女无罪”,甚至卖淫嫖娼无罪等同类的结论,因为都可以是双方自愿的。
看起来,提出此种谬论的人并非研究法律的法学家,因为他对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社会危害性等刑法理论缺乏必要的认识。而且使用了一个可笑的反刑法的逻辑,即:两个共同犯罪人(通奸的犯罪主体)的行为没有侵害两个共同犯罪人,(仍是通奸的犯罪主体)。简言之,“通奸无罪论”的逻辑是:犯罪人不侵害犯罪人自己。这样的话语,说了等于白说。这就是“通奸无罪论”的要害之处。如果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讨论问题,那么“通奸无罪论”就站不住脚了。“通奸无罪论”的另一个理由是:“法不执众”。
据称,改革开放以来,“通奸行为是~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非常之多”。是否真的非常之多,无凋查资料可查。问题是,即使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也不能得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结论。例如现在偷盗、抢劫者很多,是否就不应追查法律责任呢?再说,现在的通奸现象之所以“较为普遍”,是与取消通奸罪有关系的。旧中国的通奸现象和卖淫嫖娼现象,应该说是普遍或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按“通奸无罪论”的说法评,完全应该实行“法不执众”的政策。
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却没有实行“法不执众”政策,而采取了坚决惩治的措施,在刑法方面设立了通奸罪,在治安方面取缔了卖淫嫖娼,而且迅速见效,获得国内外的一致好评。足见“法不执众”的说法,缺乏道理。取消通奸罪,本已成了法律漏洞,而且还要面对西方性解放谬论所施加的火上加油。在这种现实面前,我们完全有必要对13亿人民共同遵守的一夫一妻制进行全面保护,既要有民法方面的保护,更要有刑法方面的保护。所以,权衡利弊得失,应该恢复通奸罪名,即在中国刑法中增加通奸罪这个条款了。我们必须让新的一夫一妻制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不断地走向美好的未来,让它在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焕发出籼烂的光芒。
《中国性科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