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性健康教育的授课原则
文章导读: |
遵循法律政策准则,充分考虑人文社会环境
1 所谓法律政策准则就是指讲授的性知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
早在1963年,周恩来总理就明确提出:“要在女孩子首次来月经,男孩子首次发生遗精之前,把科学的性知识教给他们。”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非常重视青少年青春期的性教育。1988年8月24日,国家教委、计生委发布了《关于在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的通知》;1992年1月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在学校进行青春期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8日,卫生部和国家教委共同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中,将青春期教育概括为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教育三个方面。这为在中学生中开展性教育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国家法律对此又有许多严格限制,中学生是未成年人,在性教育中不能有性行为的内容,更不能有引诱中学生发生性行为的语言。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性教育的内容,很多人有误解。认为对中学生的性教育就是进行有关性生理知识教育,这种说法是片面的。美国加州大学哲学博士多伯森说:“只讲生殖过程而不讲性道德,就像给他们一支枪而不教他们如何使用”。人类的性行为及其生理,作为人类行为的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道德的指导和制约。因为性生理知识仅是性教育的一方面,性教育还应包括性心理、性伦理、性社会学和性法学等有关科学知识和文化观念。我国学者马建青1988年就提出:“性教育既是知识的教育,更是人格的教育,身心健康的教育,是现代文明人必须接受的教育。”
白1988年国家教委决定在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以来,全国许多中学得到了贯彻执行,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学的青春期教育开展薄弱,没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在中学开展的青春期教育只向学生讲授生理、心理卫生常识,忽视性道德、性法律教育,致使在中学校园内,时有学生因男女两性之间的性道德、性法律问题,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由此可见,在中学生中除了继续进行性生理、性心理教育外,还应加强性道德、性法律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学生懂得人性观念的由来和发展,在掌握科学性知识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性价值观,形成中学阶段青春期教育的完整体系。美国社会学家J.c.马尼斯在《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书中指出:“要防止因性问题而出现个人悲剧和社会问题,仅仅了解大学生理知识还不够,因为人的性行为涉及到个人的价值选择、父母的态度、男女关系的社会规范、家庭的社会责任和个人在事业上所走的道路;使学生有机会了解和提出这方面的问题,将有助于避免错误,避免性给年轻人和社会带来不幸的后果。”
综上所述,性教育的内容应涵盖性观念、性生理、性心理、性卫生保健、性道德与性相关疾病的防治等六大板块,整个性教育缺一不可,是性教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