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对青少年成长的正效应及其把握
文章导读: |
深化对法律的思考有益青少年法制观念的树立
在法律上,虽然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对等的一对概念,同时权利与责任又紧密相关。然而,在现实社会里,在部分青少年身上,往往存在对自身权利的最大化追求和高度捍卫与对自身义务的最小化承担和习惯性忘却的矛盾统一。不仅如此,在广大青少年的偶像—部分明星当中,重身份,轻责任,重权利、轻义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明星对名利追求的不择手段,对责任和义务的多方逃避,部分青少年所具有的极端自我意识和自私自利观念都是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拥有的体现。长期以往,如果每个社会主体都只注重权利的拥有,而放弃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那么一个人(群体)对自身权利的追求必然是另一个人(群体)灾难的开始,社会也就无法保持和谐、稳定和发展。
艳照门事件的内容虽为人所批判和不耻,但毕竟是明星们的个人私事,属于个人隐私,后来竟发展成为网络和现实生活中重大的社会公众事件,这已经涉及到众人和单位对这几位影视明星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这种侵犯的背后除了利益推动的可能,也恰恰反映了我们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淡薄,只不过这次侵害的对象是明星,伤害的对象是明星和明星的崇拜者广大青少年。
“私隐公开”是任何一个法制社会最基本的常识和准则,私人领域公开化或者公共领域私人化都是不道德的,都是一个社会法制意识淡薄的表现,法制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就是各个社会主体对自身及他者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认识不清。纵观艳照门事件发生的过程,涉及到多方主体对他者(几位艳照主角)隐私权的严重侵犯:第一侵犯主体就是少数陆陆续续直接上传明星艳照的人,没有他们的艳照上传,明星的隐私照和录像就不可能公开化,也就不会引发出后来如此严重的社会公众事件,他们是隐私权侵犯的源头。第二侵犯主体是众多媒体,他们对明星艳照和私生活的大肆宣传、报道,无疑是艳照门事件的号手和煽风点火者。第三侵犯主体就是疯狂跟进的大批网民,他们近似狂热的下载、观看、传播无疑是艳照门事件不断扩大,逐渐成为严重社会公众事件的直接推动者。无论这些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主体是在经济利益、报复心理、好奇心、窥私欲还是其他复杂原因的促使下实施了侵犯,都反映了一个共同问题,那就是对自身及他者的法律权利、义务、责任的认识不清,即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缺乏。
如果说以上众多侵犯明星隐私权的责任主体法律意识的缺乏令我们感到不安的话,那么在艳照门事件中所反映出的网络法规的不健全和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缺乏却更令我们忧虑和担心。在整个艳照门事件中,针对在网络上上传、浏览、复制等诸多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如何准确界定,何谓触犯法律,何谓网民权利并没有一个科学的令人信服的权威答案,这也是造成这一事件迅猛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每个网民明确知道自己的哪项行为触犯法律的话,势必对自己的行为三思后行。另外,执法部门在介入艳照门事件中,有的竟然实行明确与上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精神相违背的规定,这无形当中降低了法律的严肃和权威。
无论是诸多侵犯主体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还是网络法规的不健全以及执法主体法律素养的缺乏,总之艳照门事件势必会在整个社会引发有关法律的大反思和大讨论,反思最深刻当属深受艳照门事件其害的当事明星,其次是明星们的崇拜者广大青少年,最后则是整个社会大众。
个体或群体反思的动力和原因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自我思索、自我内省的结果,一是在外界直接的强制性干预下被迫重新思考的结果。相比而言,后一种反思往往更迅速、更深刻。在艳照门事件中,一贯重权利,轻义务的明星们自身的的权利(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其成了该事件最大的受害者,这必然促使他们对权利的反思,权利不是仅仅用来享受,享有多少权利就意味着同时履行权利背后同等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艳照门事件中受影响最深的广大青少年自然会卷入到这一思考中,偶像的被伤害可能会引起他们的伤心和愤怒,然而主观的情感判断之后,必然是理性的反思。广大青少年将认识到,如果人人都只重视法律权利的享有,而不重视法律义务的履行,法律责任的承担,那么一个人(群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就可能造成另一个人(群体)的灾难。今天伤害的是自己的偶像——明星,明天可能就是自己,而相对明星而言,他们保护自己的能力更要弱小的多。那么,解决的途径只有整个社会都提高法律意识,每个人都自觉成为法律维护和遵守的主体,每个人既是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律义务的履行者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大家才能在一个真正安全的法治社会里生活。
这种源于对偶像隐私权被严重侵犯的反思,从而涉及到广大青少年对自身法律权利、义务、责任的系统思考,对广大青少年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特别对青少年自身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觉醒有更积极的意义。当然,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回归仅靠青少年群体本身是无法单独完成的,更需要整个社会的有效引导和配合。
同时,在艳照门事件中诸多媒体和网民对明星们隐私权的侵犯,网络法规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养的缺乏等等都亟待在整个社会系统内进行反思和完善,只有整个社会的法制健全了,执法人员的素养和执法能力提高了,人们集体具备了法律意识,我们才能在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里生活,艳照门事件才可能避免再次发生,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观念的形成才有良好的现实环境。否则,仅靠青少年群体单独的反思,而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依然如故,在缺乏有效引导的情形下,青少年在被伤害心理的促使下,就有可能走向以伤害来回报伤害的恶性循环。